司法护航绿水青山 永福县法院审结一件滥伐林木案

2020-06-04 17:39:55 120
本网讯(潘玉洁)近日,永福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刑事案件,被告人何某犯滥伐林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初,何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妻子林某在自有山场砍伐林木,经鉴定,何某滥伐
 本网讯(潘玉洁)近日,永福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刑事案件,被告人何某犯滥伐林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初,何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妻子林某在自有山场砍伐林木,经鉴定,何某滥伐杉木活立木储积量为26.0056立方米。砍伐的林木部分售卖到木材市场,部分用于自家修建房屋使用,砍伐后的山场,何某用于种植柑橘。何某于2019年9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2020年5月,永福县检察院向永福县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何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三年,永福县法院共受理涉生态环境资源各类案件86件,审结86件,结案率为100%。永福县法院加强与检察、公安、林业等相关职能的沟通联络,注重涉生态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依法妥善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破坏土地资源公益诉讼,同时,针对本县环境资源被破坏的各类问题,向林业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从源头上作防范,督促林业部门建立护林长期机制。永福县法院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打击违法犯罪,保护福寿之乡“绿水青山”。
  
  法官说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森林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该条明确规定采伐林木须先办采伐许可证,否则,属于无证采伐,是违法的。
  
  何某砍伐自家山场种植的林木,虽可以砍伐,但必须先行办理采伐许可证,依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等方式进行采伐,现何某无证砍伐即为滥伐,且滥伐杉木活立木储积量为26余立方米,其数量达到刑法规定数量较大的标准,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及刑事责任作出规定,以滥伐林木十至二十平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就属于刑法中滥伐林木罪的“数量较大”,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