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0日,兴业县法院首次利用云间庭审系统开庭审理了原告古某诉被告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的承办人正是兴业县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主任)黎永芳,一朵绽放在审判席上的铿锵玫瑰。 从书记员成长为一名法官,黎永芳
2020年2月20日,兴业县法院首次利用“云间”庭审系统开庭审理了原告古某诉被告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的承办人正是兴业县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主任)黎永芳,一朵绽放在审判席上的铿锵玫瑰。
从书记员成长为一名法官,黎永芳二十年如一日在平凡的坚持中守护着公平正义的真与善,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了应有的业绩。二十余年来,她曾荣全市法院立功个人,连续多年被评为法院先进个人、办案标兵。
一颗初心守公正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设立兴业县人民法院。也是在那一年,黎永芳从原级玉林市人民法院分流到兴业县人民法院,两年之后,黎永芳开始担任法官。
“我是与兴业县法院共成长的,算起来,我还是元老。”谈起当初进入法院工作,黎永芳一脸的自豪。
民庭、执行庭、小平山人民法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20多年来,尽管黎永芳的工作岗位发生多次变化,但她司法为民的初心,永远没有改变。
民事审判面广、点多、量大,直接面对广大群众,裁判结果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黎永芳担任民二庭庭长期间,承办着大量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大到办理标的额几千万的案件、小到收费几十元的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再到公司股权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在案件多、任务重、情况复杂的情况下,黎永芳以精湛的业务水平和高效的办案效率,向社会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用功、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案,让每一件案件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在黎永芳看来,努力办好案是法官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司法为民的生动诠释。
近五年,黎永芳办理民商事案件340件,结案率98.30%,调撤率达53.89%,办案数量及质效在全院名列前茅。
开拓创新勇担当
2020年兴业县法院完成内设机构改革,黎永芳也随之来到新岗位——兴业县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主任)。
如何把诉讼服务中心打造成系统化、信息化、标准化的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一站式集约化服务?刚任职,这一重担便压到了她的肩上。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和‘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是重点工作,我们要抓好抓出成效。”在第一次部门会议上黎永芳如是要求。
面对信息化水平越来越高的要求,她发挥着拓荒牛的精神,带领全庭干警不断完善“互联网+诉讼服务”,制定规则制度、推广诉讼服务平台、针对弱项指标找原因、向先进法院学习经验,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他们逐渐探索出了宝贵的工作经验,兴业县法院逐渐形成云立案、云调解、云庭审三位一体的“云模式”办案。
在黎永芳的带领下,“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也取得了喜人的成绩。2020年,兴业县法院网上立案413件,集约电子送达法律文书3477次,在线办理保全率100%。一站式诉讼服务质效74项指标综合排名全国基层法院第一。
另一方面,面对当事人希望快捷化解纠纷的期望,黎永芳大力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将多元解纷机制在立案、调解、确认、诉调对接全过程进行推广。
2021年1月12日,在兴业县龙安镇某村93件涉农租用合同纠纷案件正在进行诉前调解,黎永芳带领速裁团队就村民和某公司之间的纠纷认真进行分析,释法说理,最终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土地租金要回来了,我们不用出乡镇不用打官司就把纠纷解决了,真是省时省力又省心,太感谢了。”村民由衷感慨。
这个只是黎永芳推进多元解纷机制的一个缩影。
不仅如此,她还推动恢复交通、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诉前多元解纷联动衔接机制,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应用。
当事人仅凭一部手机、登录一个APP,即可在线完成开庭、签笔录、调解书等。因买卖合同纠纷,广西玉林某化工有限公司将远在钦州市灵山县某胶合板厂诉至兴业法院。受疫情影响,路途又遥远,承办法官黎永芳在征求双方同意,选择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进行远程调解。
“我在手机屏幕上,看到黎永芳法官的一言一行,彻底改变了我对传统庭审的印象,感受到法院实实在在为人民服务。”案件成功调解后钦州市灵山县某胶合板厂员工对法院做法给予高度评价。
“‘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能大幅度减少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耗时,让群众由难变易,我们将加大多元解纷机制的宣传推广力度。”黎永芳介绍。
据统计,在黎永芳的带领下,2020年兴业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运用多元解纷机制调解案件共计755件,调解成功率78.88%,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案件共计340件。
服务经济促发展
“和谐稳定的经济环境,需要每一个司法人的努力。”黎永芳说,作为一名法官应该具有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司法护航优化营商环境的重任。
兴业县养殖业较发达,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也较多,黎永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探索出了“保全+调解”的方式,力争实现案结事了。
黄某与被告胡某签订“家禽养鸡承包合同”约定:胡某自备养殖场地、设备、劳动力,黄某提供鸡苗、饲料,合作养殖;胡某所领取养殖的活鸡所有权属于黄某所有,鸡苗饲养180天后,由黄某按每公斤20元回收。
但是,在鸡苗饲养超过180天后,双方因结算未能达成一致,胡某便私自将部分活鸡卖给别人。黄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胡某养殖场内的剩余活鸡。
法院立案后,黎永芳带领同事赶到养鸡场了解情况。
胡某认为,黄某在饲养过程中不按时提供饲料,且饲养期已经超过180天,每天饲养的成本逾千元,要求黄某赔偿损失,如不赔偿,便不同意将剩下活鸡转交给他。
黎永芳从减少当事人损失的角度出发,将保全物属于鲜活物品、以“养殖代保全”成本过高的情况向胡某解释。经过一番释法明理后,胡某同意将剩余的活鸡交由黄某出卖,所得价款转入专门账户,由法院对该账户的货款进行冻结保存,待案件审结后再处理。最后,此案也以调解的方式得以成功化解。
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中,黎永芳积极作表率,在具体实践中身体力行着。2020年10月,兴业县法院“网格法官工作室”在葵阳镇商会正式挂牌,黎永芳主动担任该联络点的联系法官。担任该联系点法官后,她不定期到工作室开展法律咨询、司法确认等工作,关注相关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提供法律帮助。
这就是黎永芳,她用柔弱的双肩担起正义,成为盛开在天平下的一朵铿锵玫瑰。(李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