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一男子伪造证书,骗取银行贷款近80万元

2021-06-25 15:05:09 199
本网讯(罗如丽)近日,大姚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骗取贷款案,一审以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李某退赔被害银行贷款799199.67元。据悉,这是该院判处的首例骗取贷款案。 2015年7月22日,李某请其朋友张某作为借款人,
 本网讯(罗如丽)近日,大姚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骗取贷款案,一审以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李某退赔被害银行贷款799199.67元。据悉,这是该院判处的首例骗取贷款案。
  
  2015年7月22日,李某请其朋友张某作为借款人,并由李某和张某名下共有房产和杞某名下房产作抵押担保,向银行申请借款90万元。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李某在未到大姚县房产管理所依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向银行提供伪造的虚假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
  
  同年8月26日,李某取得贷款90万元,即用于归还其在他行的贷款和债务。该次贷款在贷款到期时按约履行还清了本息。后李某申请第二次贷款9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6年9月2日至2017年9月1日止。在此期间,李某四次支付利息共计27187.50元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逾期未还后,经银行催收,李某分三次共计归还本金100800.33元。至2018年9月28日侦查机关立案时,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799199.67元。
  
  大姚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