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在大姚某小区的李先生最近遇到了烦心事,他五年前购买的商品房未装修,被该小区的物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交纳物管费和垃圾清运费。
李先生五年前在大姚某小区购买了商品房准备儿子长大后结婚用,接房后,由于暂时没有入住需求,便长期外出打工,直到近日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和民事起诉状副本,才知道被小区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五年来的物管费和垃圾清运费。
李先生很是不解,明明自己没有装修入住,为什么还要全额交纳物管费呢?他多次和法官沟通,表示自己愿意交纳物管费,但是由于其没有装修入住,不应该全额交纳,且自己未入住,没有产生生活垃圾,不应该交纳垃圾清运费。
承办法官耐心听取了李先生的诉求后,向其释法明理,向其宣传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全国层面,民法典没有规定空置房物业费打折,当地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李先生没有装修入住是事实,但就算房子空置着,物业公司也一直在为这些空置房提供着服务,比如小区绿化环境和基础配套的维护,公共区域的维护和保养,房子本身的看护等等。同时,通过庭审还查清物业公司并没有代空置房的业主交纳过垃圾清运费,经法官释明后,物业公司放弃了该项诉求。
在法官的主持下,业主李先生和物业公司进行了友好的协商,双方协商后李先生当场交清了物管费,物业公司也撤回了对李先生的起诉。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大姚县人民法院 张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