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执行攻坚】“终本”不“终了”,十年积案得化解

2023-12-07 12:08:16 1
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化解一起跨度长达十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化解一起跨度长达十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简要案情:

2012年,被执行人卓某、张某因经营生意资金紧张,向申请执行人徐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卓某、张某支付了部分本息后未继续履行,徐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卓某、张某返还徐某借款剩余本金6万元及利息。因卓某、张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本案于2016年首次立案执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卓某、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以终本方式结案。七年以来,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任何案款。直至近日,申请人提供线索称: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部分履行能力,故请求执行干警前往处理。执行干警立即将被执行人卓某、张某拘传至本院执行指挥中心,被执行人称只认本金、不认利息,声称每年只拿一万。执行干警见其态度强硬,遂对长期未履行案款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又对其耐心释法,分析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将要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耐心沟通,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只要求偿还本金,自愿放弃全部利息。被执行人也积极筹措案款,当场履行案款1万元。其余案款5万元分期履行。

 

结语:案件进入终本程序不等于债务消灭,若有履行能力或者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盐津法院将一如既往,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