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有效促进双方达成调解

2020-10-22 19:21:15 81
近期,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两被告均为公司,两被告是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其中原告与被告分公司之间签订购销合同,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分公司供货,因被告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给付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
  近期,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两被告均为公司,两被告是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其中原告与被告分公司之间签订购销合同,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分公司供货,因被告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给付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分公司催要未果后,原告将总公司与分公司一并列为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原告在提交起诉状时一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两被告名下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进行担保,在诉讼财产保全过程中法院足额冻结了两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两被告收到应诉相关材料后,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协商偿还剩余货款的事宜,双方对原告起诉的所欠货款数额无异议,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两被告明确了如何偿还该货款,原告出于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考虑,同意了被告的还款方案,双方表示今后还会继续进行合作,并不会因为诉讼影响双方之间的关系。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当即送达调解书。
  
  法官说法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诉讼有风险,除可能胜诉可能败诉的风险外,还有一个风险就是,胜诉后在执行时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在起诉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通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成功保全了被告的财产,比如查封被告的房屋、车辆,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等,这样在案件胜诉以后,就不用担心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往往会取得很好的效果,有利于案件快速审结,敦促当事人及时履行,提高办案效率,减轻执行负担。(张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