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案于2014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 据悉,2012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当面写下欠条,约定在2013年3月1日还清。但借款期限满后,被告并未依约向原
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案于2014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
据悉,2012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当面写下欠条,约定在2013年3月1日还清。但借款期限满后,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还款,找借口拖延,搪塞,至今未还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
被告经《法院报》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诉副本,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
在庭审中,原告当庭提交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系昆明市五华区户籍,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本院调起被告的身份信息,本院到被告住所地派出所调起相应信息,当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证明,证实被告的户口2006年从鲁甸迁往昆明市,2007年由从昆明迁回鲁甸落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建立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驳回。 (作者:房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