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聚众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视为主犯,作用相对较小的可视为从犯,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也间接体现了这一观点,明确规定聚众斗殴犯
在聚众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视为主犯,作用相对较小的可视为从犯,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也间接体现了这一观点,明确规定“聚众斗殴犯罪中,对于能够分清积极参加者的主、次作用的,应当对积极参加者确定主、从犯及应当承担相应的罪责”。因此,主犯型的积极参加者,一般应是在斗殴中直接致害对方的行为人,或在斗殴活动中十分卖力,十分活跃,在斗殴中居于指挥、协调、起表率作用的人;从犯型积极参加者,主观上有积极参与殴斗的主观恶性,积极配合了伤害后果的发生,或者由于他们参与斗殴,使一方形成殴斗中的优势,或者在殴斗中实施暴力的人。(李官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