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起纠纷 受让人自愿担责

2014-06-16 17:53:18 164
兄长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将租赁物的一切债权和债务转让给了弟弟,因承租人久未交付租金,租赁公司将受让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偿付所欠租金114121.36元及逾期利息26862.86元,补偿其损失2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15000元。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融资
  兄长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将租赁物的一切债权和债务转让给了弟弟,因承租人久未交付租金,租赁公司将受让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偿付所欠租金114121.36元及逾期利息26862.86元,补偿其损失2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15000元。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12年6月7日,原告中恒公司与被告的兄长欧思祥在昭通市镇雄县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原告为出租人,欧思祥为承租人,由原告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欧思祥柳工牌装载机一台,租赁期限18个月。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欧思祥交付了该装载机,后欧思祥将该装载机的债权和债务一并转移给被告欧思靖,原告对该债权债务的转移表示认可。因该装载机尚欠原告租金人民币114121.36元及逾期利息,故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法院诉求解决。
  
  庭审中,被告欧思靖表示愿意承担该租赁物的一切债权和债务。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了如下协议:由被告欧思靖支付给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的租金人民币114121.36元,逾期利息2000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124121.36元,扣除保证金32200元,实际支付人民币91921.36元,当庭支付21921.36元,剩余的款项70000元定于2014年8月30日之前付清。
  
  (作者:镇雄县人民法院  白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