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对劳动者诉求享受同工同酬劳动工资待遇的请求不予受理,对其它请求作出了判决。 劳动者王某自1990年4月至今在镇雄县某公司从事全日制管理工作,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和基本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对劳动者诉求享受同工同酬劳动工资待遇的请求不予受理,对其它请求作出了判决。
劳动者王某自1990年4月至今在镇雄县某公司从事全日制管理工作,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其在单位领取工资每月800元。王某认为其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其应享受相关的劳动权利,向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遂作出裁决:某公司必须与王某继续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由该公司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对王某按同工龄、同工种支付同工同酬工资待遇;由该公司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为其缴纳15年的社会养老统筹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镇雄县人民法院起诉。
镇雄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工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确定的,且双方已按合同履行,同工同酬属在劳动合同备案时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范围,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对此不予受理。关于社会养老统筹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社会养老统筹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原告某公司逾期未为被告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王某应通过行政行为救济,也不属于民事案件管辖的范畴,法院不予受理。王某在劳动期间应享有劳动保障的权利,其在某公司已工作20余年,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据此,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判决由原告镇雄县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被告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沈长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