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应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
一、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应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延川县院近年取保候审情况
2010年公安机关取保候审3件4人,自侦案件7件9人;2011年公安机关取保候审5件8人,自侦案件4件4人;2012年公安机关取保候审8件11人,自侦案件3件6人。
2013年至2014年6月,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我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转取保候审13件18人,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取保候审43件48人,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1件1人,自侦案件取保候审8件11人,所取保候审的案件只有1件1人采用财保,其余均为人保。
随着取保候审的案件和人数不断上升,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实施中存在一些确需值得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三、取保候审执行当中出现的问题
1、被取保候审人法律意识不强,对取保候审认识有误区。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不需要羁押和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羁押等犯罪人员的一种强制措施。但实践中,被取保候审人存在法律意识淡薄、履行取保候审义务观念不强,对取保候审的概念和意义不清楚,大多数认为,不被羁押,就是问题不太严重,事情基本处理了,执行中出现取保候审讯问不到案,到案不配合,时外出不报告,办案部门找不到人,甚至脱逃等问题,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
2、公安机关执行当中有敷衍了事情况
公检法三机关均拥有取保候审决定权,而执行权归公安机关统一行使,由于一些基层派出所面临人少案多警务活动繁杂、资金缺乏等问题,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去监督被取保候审人,往往规定请示汇报制度,多流于形式,对被取保人是否遵守规定,保证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等情况难以监督,甚至对被取保人和保证人的一些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也难以及时管束,工作存在不认真,敷衍了事情形。
3、近亲属当保证人情况较多,不利于取保候审的监督执行。
实践中保证人通常是被保证人的近亲属,即使是在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藏匿或者逃逸时,出于亲情关系,保证人不会或者不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行为,甚至还会出现保证人串通被保证人藏匿或者逃逸以逃避法律处罚的现象。即使出现串通、潜逃的情况,也很难查清保证人的违法行为,对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一般最多也就是罚点款了事。对未按照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处罚力度不够。
4、有利用虚假病历,蒙哄执法机关现象存在。
法律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但没有明确规定何种病为严重疾病。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为了能够不被羁押,伪造虚假病历、虚假诊断证明蒙哄司法机关以获得取保候审。执法机关对这方面审查也不够严格规范,重视不够。
5、财保的保证措施基本不被使用。
作为偏远地区最基层司法机关,存在执法地域狭小,人际关系复杂,经济发展落后等问题,被取保候审人一般不愿意用财保,因此,通过熟人及关系都能找到保证人,所办案件都使用人保,没有使用财保的保证措施。
6、执法机关办案水平有待提高,专业知识欠缺。
办案人员往往只是系统学习了法律知识,对于取保候审审查工作中涉及到的医学知识等专业性强的知识时,往往力不从心。致使某些取保候审案件出现审查不严的现象。
7、案件受审分离不利于对强制措施审查。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的受理,且审查时间较短,只对案件做形式上的审查,便将案件分配到办案部门,取保候审是否准确,保证方法是否适当,有待办案部门审查,但由于网上办案,操作固定,时间要求严,案件转办案部门后就要依法转换取保手续,往往发现问题时,手续已经办好,造成工作被动。
四、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
1、加强对取保候审人员的法律宣传教育。
针对取保候审人法律意识不强,所履行义务的意识淡薄等问题,应进一步加强法律方面的宣传和教育,使全社会对取保候审有新的认识。同时,要对拟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前的法律教育,并对取保候审条件:社会危险性、取保方式、履行义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决定取保候审。
2、检察机关要严格取保候审监督和责任追究。
加强检查,明确责任,不断规范取保候审制度的执行,保障取保候审的依法正确执行,作为检察机关,要定期对取保候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执法机关的监督,对在办案中弄虚作假及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3、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近亲属之间当保证人。
由于近亲属难以履行保证人义务,又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规定,建议立法尽快作出具体规定,对不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可增加拘留等一些行政处罚措施。另外,应当建立保证人及被取保候审人定期汇报制度,要求保证人和被取保人严格执行,同时对提不出合适保证人,由近亲属作保证人的,可以采取财保方式。
4、严格对取保候审条件进行审查。
除一般取保候审条件审查外,对因病取保候审的,要被取保候审人提供所诊疗的医院诊断证明原件、住院病历,二者齐全,缺一不可,对所复印的病历,要严格按证据标准,由病案室签注意见,杜绝利用虚假病历办理取保候审情况的发生。
5、扩大财保范围,用好用活法律措施。
对取保候审的保证措施上,克服怕麻烦、图省事,用好用活法律措施,扩大财保范围,使保证措施更有效果,促使取保候审人履行法律的规定和义务。对多次传讯不到的相关人员依法没收保证金责令相关人员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改变为逮捕强制措施,严肃法律,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6、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办理取保候审准确性。
取保候审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既是法律问题也涉及到某些专业知识,因此要适当配备专业技术人才。只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保证做出的专业意见或结论的准确性,从而确保取保候审决定的正确性。对公安机关因病取保候审的,建议由公安技术部门审查把关,并由法医签注意见。
7、受案部门与审查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尽量减少受审分离造成的工作被动。
总之,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制度,依法准确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是我们当前办案工作中必须认真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应当引起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霍生祥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