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调解,不可随便给案外人设定义务

2014-06-30 16:50:54 78
最近遇到这样一起民事案件,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消防设施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给原告所有的一座商业建筑承揽安装消防设施,造价20万元,由于被告没有经营资金,原告即向被告预支了20万元,但消防设施安装完毕后,由于被告工程款已拿完,便怠于联系消防验
  最近遇到这样一起民事案件,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消防设施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给原告所有的一座商业建筑承揽安装消防设施,造价20万元,由于被告没有经营资金,原告即向被告预支了20万元,但消防设施安装完毕后,由于被告工程款已拿完,便怠于联系消防验收部门,导致工程迟迟得不到验收,以至于原告迟迟不能使用该商业建筑。于是原告以被告承揽工程不合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预支的工程款。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主持双方达成了一项这样的调解协议:由被告协调自治区消防部门于调解生效后一个月内给原告办理完消防设施验收手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退还工程预支款20万元的权利。
  
  我们看看这项调解协议的前半部分“由被告协调自治区消防部门于调解生效后一个月内给原告办理完消防设施验收手续”,这明显为案外人“自治区消防部门”设定了义务。而且这个义务的设定没有征求案外人的意见、未得到案件人的同意。这种调解对案外人有法律约束力吗?显然没有!自治区消防部门按照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于验收合格的,颁发相应的验收合格手续;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验收合格手续。验收是消防部门的职权,合不合格要看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你如果作出这样的一项调解协议,也就是要求消防部门不管被告承揽的消防设施是否符合标准,都要给予办理合格手续;说得直拍一点,就是你消防部门不要验收了,直接给办合格证就行了。这显然是不对的。
  
  民事案件处理的是当事人间的民事纠纷,不宜轻易牵扯到案外人;即便牵扯到,也应仅仅涉及民事权益,不应涉及行政权益,并且一定要征得案外人的同意,同时要把案外人纳入案件调解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案件调解要求案外人承担相应义务的,在调解书中列其为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