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套取国家征地款不分赃如何定性

2014-07-09 18:38:46 95
案例: 2012年9月,延安市黄河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处延川项目部在延川镇曹家园则村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由陈某负责。在征收过程中,该村村委会主任刘某向陈某提出自己长期配合项目部的征地工作,要一点协调费,后陈某给刘某虚报1.2亩征地面积,刘某同意并签字确认
  案例:
  
  2012年9月,延安市黄河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处延川项目部在延川镇曹家园则村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由陈某负责。在征收过程中,该村村委会主任刘某向陈某提出自己长期配合项目部的征地工作,要一点协调费,后陈某给刘某虚报1.2亩征地面积,刘某同意并签字确认,共套取国家补偿款31920元,赃款全部归刘某所有。
  
  分歧意见:对陈某如何定性,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与刘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两人相互勾结,利用陈某负责征地工作的职务便利,虚报征地面积,共同套取国家补偿款,应与刘某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在明知刘某没有征地面积,仍利用其职权帮助刘某虚报征地面积,骗取征地款,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本案陈某套取国家补偿款3万余元未达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从犯罪构成的要件来看,陈某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其是在刘某提出为征地工作协调,要一些补偿时,考虑到征地工作经常要刘某协调,就利用其黄河引水工程负责人的职权,私自替刘某虚报征地面积。客观上,陈某是为刘某谋取了3万余元补偿款,其并没有分赃。就本案而言,陈某明知刘某没有征地面积,为其虚报,其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毋庸置疑的,应当认定其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第二,从法律评价效果来看,贪污罪的法定刑是以“个人贪污数额”为基础而规定的,如果将上述实际上由刘某非法占有的国家征地补偿款认定为陈某个人贪污数额,在一般情况下,势必产生对个人量刑畸重的问题,从而有违主客观相一致和罪刑相当的刑法基本原则。
  
  由些可见,陈某的行为是滥用职权,但其未达到立案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雷妮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