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巧家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2001年2月,严某从巧家县国土局受让获得位于白鹤滩镇丝厂小区一块国有土地286.8平方米。2007年9月,严某从其土地中划出110平方米转让给了丁某,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对四至界限未予以确定。后来,丁某将
近日,云南省巧家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2001年2月,严某从巧家县国土局受让获得位于白鹤滩镇丝厂小区一块国有土地286.8平方米。2007年9月,严某从其土地中划出110平方米转让给了丁某,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对四至界限未予以确定。后来,丁某将其转得的土地转让给了原告郭某。2012年8月,原告向在建设局、国土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许可证后修建房屋,预计修建七层。在原告第一层房屋即将完工时,被告严某家人多次前去阻工,双方发生抓打致原告无法继续施工。事后,双方经多途径协商未果。2013年8月,原告郭某以排除妨害为由将被告严某诉至巧家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妨害、排除障碍;赔偿原告钢筋、水泥及人工损失等合计人民币46000元。被告认为原告存在越界修建行为,初步认定原告超建20多个平方米。认为在被告的土地上建设房屋属于违章建设。请求法院拆除原告非法建筑物,恢复被告土地原状,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分歧较大,经法院庭前三次调解均未果。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就双方争议土地的权属问题及原告郭某修建的房屋是否存在超建问题委托县国土局予以查明。经国土局查明,原告修建的房屋超建3.15平方米。原告房屋进深长度在为17米,原、被告争议的土地宽度经折算后不到20厘米,即在一拃宽左右的距离。为查明土地市场价,经双方协商后由评估机构评估。事后,被告在评估机构征询意见时拒绝评估,评估机构遂发函本院退出评估。法院对该争议土地市场价咨询县房屋交易中心,并由房屋交易中心出具了相近路段的市场交易价格证明。
在两次庭审后,法院查明了案件事实。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是邻居关系,矛盾极深,如采用判决的方式处理案件,双方上诉的可能性极大,双方将进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战,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均会十分差。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获得的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其诉讼损失,而原告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认为原告侵占的位置致使其以后修建房屋位置偏移;若支持被告的请求,撤除原告的超建建筑物,原告的损失将达二十万元左右损失。在第二次庭审后,法官加大调解力度和调解方法,通过近四个小时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郭某补偿占用被告严某建设用地的补偿款人民币6.1万元(当庭履行);原告郭某协助被告严某办理严某相关建房手续;原告郭某自愿放弃本案的诉讼请求。为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法院进一步组织调解,将原告方因阻工伤害被告家属的健康权纠纷也一并处理,赔偿被告家属医疗、误工等损失合计人民币3000元。调解结束后,原告郭某诉与被告严某双双握着法官的手,感激地说:“谢谢法官了,我们这“一拃”的土地纠纷今天终于结束了,我们深受教育,我们从心底里服了你们!”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可谓寸土必争,耗时近两年之久,双方在诉讼投入方面包括请律师等费用均在三万元以上。终于在法官的调解智慧下得以圆满解决,双方握手言和,将这一拃之伤彻底缝合。
(作者:罗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