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社会和谐

2014-07-17 15:13:25 190
原告祖兴,男,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龙头山镇龙泉村葫芦桥社.被告雷才,男,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龙头山镇沙坝村下街社. 原告诉称:2010年2月份新农村建设,被告雷才承包了一些工程,请我抿刷房子、贴砖等。欠下一部分工钱未付,我找被告雷才多
  原告祖兴,男,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龙头山镇龙泉村葫芦桥社.被告雷才,男,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龙头山镇沙坝村下街社.
  
  原告诉称:2010年2月份新农村建设,被告雷才承包了一些工程,请我抿刷房子、贴砖等。欠下一部分工钱未付,我找被告雷才多次要过此款,但是被告避而不见,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欠款,我得不到欠款,所以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雷才赔偿我的劳动报酬9800元。
  
  被告辩称:我现在没得钱,跟他商量一下宽容我过一段时间再把钱还给他。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雷才自愿支付原告祖兴劳动报酬欠款人民币捌仟零陆拾元整(8060.00元),此款定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                        (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