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处组织人员对各庭室落实《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这次检查重点检查了立案,审判,执行,财务相关部门,通过检查情况,落实的情况较好,各部门根据自己工作特点及实际情况,认真落实规定,没有出现重大
7月16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处组织人员对各庭室落实《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这次检查重点检查了立案,审判,执行,财务相关部门,通过检查情况,落实的情况较好,各部门根据自己工作特点及实际情况,认真落实规定,没有出现重大违反规定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此规定的落实情况,中院监察处要求各庭室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立案庭:在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财物一般由被告保管,视情况制作笔录。扣押财物指定他人代管,必须向保管人发《保管扣押财产令》明确有关事宜。指定保管时,向指定保管人送达查封、扣押清单及裁定,
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时审核其有无担保资质,若无资质,不允许其提供担保。
(二)民事庭:对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及时情结的案件,均制作笔录如卷备查,审判部门自身不接受财务。
(三)执行局: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不少于两名,当事人履行交付义务时均出具收据、记入笔录并签名,执行款交至法院的,统一打入执行帐户,由财务部门通知执行人员到账情况,执行人员接到通知后及时发放给当事人。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般不由本院保管,指定保管时向保管人出具告知书或笔录以及财物清单。
(四)刑事庭: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物证等要专人负责,进行按要求详细的登记清楚。
二审中若罪轻或改判缓刑的,由被告将赔偿款交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出具收据并返还被害人,审判员将票据入卷备查。
(五)办案人员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不允许直接收取、保管当事人或有关机关支付的款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对未能按规定执行的情况要及时整改,不断完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落实,以进一步规范涉案款物的管理,提高司法水平和质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肖克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