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驾车车毁人伤 法官调解定纷止争

2014-09-10 14:09:08 133
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因骑摩托车驾驶人饮酒驾驶,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座人受伤,双方人身和车辆受损花费达十余万元。9月9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成功庭前调解这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4年2月1日16时30分,原告何金敏驾驶新A906E90福克斯小轿车
  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因骑摩托车驾驶人饮酒驾驶,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座人受伤,双方人身和车辆受损花费达十余万元。9月9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成功庭前调解这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4年2月1日16时30分,原告何金敏驾驶新A906E90福克斯小轿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G312线1676KM+600M处,在左转弯掉头时,因查看路左方情况不清,致己车右前部与自西向东王兴城酒后驾驶、王新城乘坐的双狮牌两轮摩托车前部相撞,使被告王兴城、王新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该事故经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金敏、王兴城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兴城、王新城受伤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经法院判决由何金敏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外,由何金敏、王兴城按事故责任分担。何金敏车辆产生的维修费、拖车等费用损失,诉讼法院要求王兴城赔偿。
  
  法院受理后,调解中,被告王兴城哭着告诉办案法官,由于这次事故导致自己和其弟也身体受到伤害,到现在也没恢复利索,他的摩托车已经撞得基本报废,自己的苦楚谁有清楚,坚决不予赔偿原告的损失。办案法官针对本案案情,对被告进行辩法析理、严明利害,通过给被告做思想工作阐明法律规定,在情与法的感触下,被告幡然悔悟认为自己不该饮酒驾车,引发了不该发生的交通事故。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前调解协议:由王兴城赔偿何金敏车辆产生的维修费、拖车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5300元,其余费用由何金敏自负;王兴城摩托车修理费用由其自负,并当庭履行。(文中人物系化名)
  
  (崔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