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岳普湖县法院执行局组织全局人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执行局局长艾买提江依明要求,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问题,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当事人对此比
9月27日,岳普湖县法院执行局组织全局人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执行局局长艾买提江·依明要求,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问题,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当事人对此比较关注,在一些涉执行进省赴地区信访案件中,信访人就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提出异议。在司法实践中,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比较原则,一些法院适用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也曾多次请示。执行人员多次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进行研讨。《解释》规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方便司法实践操作,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掌握。
随后,宋云同志结合自己学习心得,逐条对《解释》进行讲解。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一般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学习中,大家就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清偿顺序、《解释》与《批复》的冲突及适用等问题展开讨论,并就一些问题达成共识。
通过集中学习,加深了执行局全体干警对《解释》的理解和掌握,更加有利于今后的执行工作。(艾买提江·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