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传达贯彻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十一县区法院分管商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民事庭庭长,市中院分管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事庭庭长、副庭长,审监庭庭长,立案庭庭长等40余人参加了
10月15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传达贯彻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十一县区法院分管商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民事庭庭长,市中院分管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事庭庭长、副庭长,审监庭庭长,立案庭庭长等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党组成员、副院长周映枢主持会议。
会上,党组成员、副院长周发银传达了9月19日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并针对昭通市两级法院商事审判程序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了几点强调:一是关于立案中涉及鉴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根据自身的情况,相应制定了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及起诉时当事人必须提供的材料等一系列不同的规定,由此造成立案标准的不统一,要按照两种情况处理。二是关于送达问题。要求一审法院案件承办人负责在收到二审裁判文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文书送达后的回执寄市中院案件承办人,市中院承办人应适时跟踪联系。
市中院民一庭庭长周兴旺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我省商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进行了解读。市中院民二庭庭长马春、民三庭庭长刘金福分别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需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强调,内容包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起算时间是以侵权行为发生的年度为准还是以起诉前年度为准的问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对《云南省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暂行规定》适用问题;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如何处理问题;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均无使用权证,是裁定驳回诉讼请求还是驳回起诉的问题;释明权的行使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漏列当事人的问题;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未裁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问题;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问题;判非所诉的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问题;关于证据的问题等诸多方面。之后,水富、鲁甸、盐津、镇雄等县分管商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还就商事审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展开了讨论。
最后,周映枢副院长对会议进行了小结,周副院长要求与会人员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会议精神,要将此次会议精神及时传达到法官干警,对于这次在会上没有形成共识的问题,要求县区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报送市中院后,由市中院统一答复。
(作者: 杨林 陈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