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法院五措并举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审执见实效

2014-10-24 11:54:11 156
鲁甸县位于乌蒙山区,辖10镇2乡,总人口41.2万,农业人口占全县人口的93.6%。国土面积1489平方公里,93%的地形属于山区,人均耕地不足1.2亩,农民人均纯收入不足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半,属国家级扶贫工作重点县。受经济、文化、民族杂居、地形等因素的制
  鲁甸县位于乌蒙山区,辖10镇2乡,总人口41.2万,农业人口占全县人口的93.6%。国土面积1489平方公里,93%的地形属于山区,人均耕地不足1.2亩,农民人均纯收入不足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半,属国家级扶贫工作重点县。受经济、文化、民族杂居、地形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很多群众既缺乏诉讼能力,又不愿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导致小纠纷演化成大矛盾,部分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鲁甸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立足于司法环境,将诉讼服务与矛盾纠纷化解结合起来,创建多元纠纷解决工作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获得了县委、政府的肯定和支持。
  
  具体措施:
  
  一是搭建平台,整合各方力量,合理配置解纷资源。鲁甸法院于2009年3月单独建制成立由4名专职干警组成的诉讼调处中心,探索运行近3年后,总结得失成败,先后创建了11个无诉、和谐村和1个交通事故调处中心、9个巡回办案办公室,形成了依托“两中心、一村、一办公室”平台,加强与公安、司法、工商、卫生、交通、人事、村社等行政机关和自治组织相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拓展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渠道,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诉累。“两中心、一村、一办公室”和三个中心法庭依托聘请的20名调解员和41名人民陪审员,加大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村两委、派出所、司法所等民间和行政调解组织、机构的合作力度,强化诉前调解工作,实现了资源共享、协调配合,改变了“单兵作战”和“部门分割”的现状。2009年至2014
  
  年9月,鲁甸法院利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纠纷2942件,占民事案件数的70.57%。
  
  二是侧重诉前调解,强化案件繁简分流,调审适当分离。尊重当事人选择权,利用诉讼服务中心的导诉功能,将案情明了、争议不大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借贷、侵权等简单民事案件或者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分流到诉讼调处中心,进入速调速决程序。诉讼调处中心实行电话立案、口头立案、预约立案等灵活多样的立案方式,采取巡回审理、现场办案方式,并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案件实行免交诉讼费处理。诉讼调处中心在7天内无法调处的案件,经征求当事人意见,补办立案手续,直接将卷宗转民庭进入诉讼程序,调审适当分离,避免了公众对法院“以判压调,以拖促调”的担忧和质疑。2009年3月至2014年9月,诉讼调处中心共调处案件1170件,占全院民事案件总数的27.94%,免当事人诉讼费43.6793万元。其运行模式推广至三个中心法庭,全面加强诉前调解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2009年3月至2014年9月,全院诉前调解案件1537件,占全院民事案件数的36.71%。
  
  三是重心下沉,利用基层优势,注重源头预防。充分利用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及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优势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从2011年10月开始,鲁甸法院在12个乡镇选择综治维稳工作力量薄弱、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村社先后创建了11个无诉和谐村。每个无诉和谐村确定一个具体责任庭室(三个中心法庭或诉讼调处中心之一),并聘请1名村两委成员或者在当地德高望重的村民为调解员。调解员作为责任庭室的“眼睛”与“助手”负责所在地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工作;当纠纷发生时,调解员能自行化解的纠
  
  纷自行化解,不能自行化解的,与责任庭室联系,争取法律指导或者由责任庭室派人前往处理,直到矛盾纠纷化解为止。针对中心法庭辖区面积过大,审判职能发挥存在死角的问题,三个中心法庭充分利用司法行政部门在基层的调解力量,在未设立中心法庭的乡镇设立巡回办案办公室,并在巡回办案办公室所在点的司法所聘请1名调解员,负责巡回办案办公室的具体事务,同时中心法庭每周不少于1次在巡回办案办公室办案。鲁甸法院依托“无诉、和谐村”工作机制和巡回办案办公室调解员办理的案件,法庭干警没有直接参与调处的案件不计入法庭办案数,也不形成诉讼卷宗保存,直接参与调处的案件按诉前调解案件处理,单独编“鲁诉前调字号”形成卷宗保存,计入法庭办案数。2011件10月至2014年9月,依托“无诉、和谐村”工作机制及巡回办案办公室办理诉前调解民事案件401件。
  
  四是集中力量,协调配合,重点领域重点调处。针对道路交通快速发展,机动车快速增长,驾驶员交通法律法规意识较弱,交通事故多发、易发、且矛盾较易激化的现状,鲁甸法院于2012年1月在县交警大队成立由4名干警组成的交通事故调处中心,不分上下班,不分节假日,采取灵活、简便的方式,专司解决交通事故纠纷之责。交通事故发生后,该中心干警与交警队干警一起赶赴现场,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参与矛盾纠纷调处,能及时调解的填写口头立案登记表,进入诉前调解程序,不能及时调解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进入诉讼程序;或者交警队无法调处的案件,经交警队引导进入速调速决的诉前调解程序,无法调处的,由交通事故调处中心立案进入诉讼程序。2012年至2014年9月,交通事故调处中心共化解交通事故纠纷427件,免当事人诉讼费34.3078万元。
  
  五是注重队伍管理,健全调解员名册,做好人才储备。针对基层调解员知识结构难以紧跟时代的步伐,知识更新、调解技能等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之间存在一定差距的现状。鲁甸法院依托“无诉、和谐村”工作机制和巡回办案办公室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对固定地委托调解员发挥解纷作用。一方面县委、政府从经费上支持,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热情,2013年,人民陪审员、调解员参陪、参与诉前调解、独立调解1件案件兑现经费100元。另一方面,尽可能多地在审执工作中使用调解员,鼓励调解员排查、化解所在地矛盾纠纷,加强与法院的联络,通过实践锤炼调解能力,近三年,人民陪审员参陪率达100%,参与诉前调解案件457件。此外,每年集中培训人民陪审员、调解员2次。
  
  取得的成效:
  
  一是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比例低。诉前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仅为0.68%,鲁甸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为21.67%,低于昭通市1.76个百分点,低于全国2.8个百分点,另外,从2009年开始,鲁甸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数量整体上呈下降的趋势。
  
  二是越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为零。鲁甸县的维稳工作一直是县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和难点,在一度时期还是市委、政府维稳的重点区域,2013年鲁甸县的信访问题在全市11县区中排名第一。但是,鲁甸法院自2010年化解了7件越级上访“骨头案”以后,至2014年9月份,越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一直保持为零。且依托“两个中心、一村、一办公室”处理的全部案件及1537件诉前调解案件,没有1件引发上访。
  
  三是调解兑现率达94.22%。2009年至2014年9月,鲁甸法院的调解案件(包括诉前调解)平均兑现率为94.22%。此外,鲁甸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率高于昭通市23.9个百分点、全国34.03个百分点。
  
  四是“成诉率”低。
  
  2009年至2013年,鲁甸法院的民商事案件一直保持在近400件左右(诉前调解案件除外),没有大幅增加(2009年至2013年依次为:356、373、381、397、379件),远低于全国民商事案件每年8.59%的增涨率,其中2013年还下降了4.53%。
  
  五是办案效率高。诉前调解案件平均办案周期为3天,诉讼调处中心平均办案周期为5天,让案情明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或者当事人自愿选择先行调解的案件得到了快速处理,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六是党委、政府满意。诉讼调处中心的工作先后得到了省、市、县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领导的肯定,云南人民广播电台、昭通人民广播电台和昭通电视台把鲁甸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作为亮点进行了采访报道,2011年诉调对接工作还在全省法院院长会上作了经验交流。“无诉、和谐村”工作机制在2013年综治维稳工作考评中受到了省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交通事故调处中心工作受到了县交警大队的好评,专门解决了四名干警吃饭、公务用车问题。县委将诉讼调处中心确定为法院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按中层干部配备。县政府每年安排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专项经费35万元,并由县财政支持解决了22名合同制书记员、协警员充实队伍,解决了只有67名在职在编干警警力不足问题。2009年至2013年,诉讼调处中心均被鲁甸县委、政府
  
  表彰为优秀政法基层单位,2010年被评为十佳基层政法单位,2012年荣获集体三等功。
  
  (段琼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