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该院审结被告人李某等9人涉嫌诈骗、故意伤害罪一案。该案在该县社会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曾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进行过前期报道。为此,该院高度重视此案的审理,专门指派了从事刑事审判工作20余年且经验丰富的祝健同志(该院
摘要:近日,该院审结被告人李某等9人涉嫌诈骗、故意伤害罪一案。该案在该县社会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曾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进行过前期报道。为此,该院高度重视此案的审理,专门指派了从事刑事审判工作20余年且经验丰富的祝健同志(该院主管刑事审判副院长)担任该案的审判长,负责审理此案。为实现打击犯罪和法制宣传的双重效果,在庭审前三日,该院通过社会公告邀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该案旁听和组织人民陪审员旁听等形式,积极拓宽该案的宣传面,努力提升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自我防范意识。9月23、24日,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期间,共有120余名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了该案的旁听庭审,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目前,该案已经公开宣判,李某等9名被告人均未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2013年3月7日至4月18日,被告人李某先后纠集张某、刘某、肖某、马某、谭某、白某、秦某、杨某等17人(目前,仍有8人均在逃,公安机关正全力抓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将集团成员打伤,虚构被被害人撞伤的事实,先后在昆明、曲靖、昭通、宜宾等地,通过“碰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三十四起,共诈骗现金人民币241500元。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逐步形成由李某组织、策划、指挥,张某、刘某、肖某积极参加,其他成员参与的犯罪集团。
判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总和刑期十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总和刑期九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三、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四、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五、被告人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六、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七、被告人白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八、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九、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作案工具苏EM9180东南客车一辆、云CE9636中华轿车一辆、长为60cm直径为2.5cm钢管一根,依法予以没收。
结语:笔者全程参与了该案的旁听庭审。该犯罪集团在较短的时间内实施了数十起诈骗,而且队伍迅速壮大和发展,在作案中后期已初具规模,且已形成有目的、有计划、有分工的共同犯罪组织。笔者认为,该团伙得以快速发展关键在于他们抓住了受害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他们认定很多人不会选择报警,而是采取私下了结的办法,从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最终致使越来越多的人受害。庭审中,该团伙成员也表示,他们也有几起诈骗未能得逞,其实原因很简单,就是这些被害人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让公权力介入,不采取私下了结的方式,才得以减少损失。所以,当我们面对类似的情况,我们应该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这样才能避免我们受到犯罪侵害,同时也能压缩此类犯罪团伙的生存空间。
(作者:杨青 杨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