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损害起纠纷 重复诉讼被驳回

2014-11-19 21:07:28 148
近日,长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服判息诉。 原告田某诉称,2012年6月11日,原告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位于某县香庙街道两层商住楼出售给原告,原告一次性向张某付清了
  近日,长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服判息诉。
  
  原告田某诉称,2012年6月11日,原告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位于某县香庙街道两层商住楼出售给原告,原告一次性向张某付清了全部房款23万元,后原告与张某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买卖合同公证,因张某之妻未到场,未能办理成功。后来张某同他父亲一起到某县公证处办理了该房屋赠与公证书的撤销手续(因张某以赠与方式取得其父亲张某某的房产)。原告基于对被告某县公证处所作出的公证书的信赖,才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房款23万元。但被告又撤销其所出具的房屋赠与公证书,由于被告工作上的非常明显而严重的失误最终造成原告损失惨重。现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损失23万元(房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某县公证处辩称,被告某县公证处在得知张某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房屋赠与公证书后,依法撤销了张某所持有的(2012)某证民字第045号房屋赠与公证书,该行为符合法律及规程的规定,有法可依,程序合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0日,张某将某县香庙乡西街街道以北房产以23万元买给田某,田某将房款一次性给付张某。2012年6月11日田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日,田某与张某到某县公证处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时,因张某之妻未在场而未能办理。2012年6月20日,张某之父张某某到某县公证处反映:张某办理房屋赠与公证时张某某不知情亦未参与,是张某雇人冒充其父张某某办理的。某县公证处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撤销了张某办理的房屋赠与公证书。
  
  同时查明,2013年5月29日某县人民法院以(2012)某民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张某返还田某购房款23万元。后某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张某外出无下落,经“四查”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4年1月10日以(2014)某执字第000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购房款23万元的损失已经某县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判决已经生效,且执行程序已经终结。且原告的损失与某县公证处撤销张某某和张某的赠与公证的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对原告要求某县公证处承担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田某对某县公证处的诉讼请求。
  
  (李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