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致损 法官倾心调解促赔偿

2014-11-26 20:23:29 109
11月5日,在盐津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彭燕的主持下,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使得一起原告邓某诉盐津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经过调解顺利结案。 原告邓某因患肺结核于2012年12月12日到盐津县人民医院就医,并按该院医生所开具的处方药服用,服
  11月5日,在盐津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彭燕的主持下,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使得一起原告邓某诉盐津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经过调解顺利结案。
  
  原告邓某因患肺结核于2012年12月12日到盐津县人民医院就医,并按该院医生所开具的处方药服用,服药后导致双下肢麻木及全身疼痛,后到四川省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昆明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云南省疾控中心等医院治疗,都一致诊断为药物过量引起中毒。2013年7月13日,经昭通市医学会事故技术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后经被告方申请重新鉴定,于2013年8月15日,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伤残等级鉴定为六级、后续治疗费20000元、护理级别为三级护理依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告认为自己所受之伤是由于被告处医生的医疗行为引起的,遂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6619.36元、残疾赔偿金21075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依赖费296080元、抚养费28739元、扶养费(父母)12693元,鉴定费4500元、精神抚慰金35000元、交通费和住宿费5427元等共计635808.36元。由于医疗损害鉴定时间长、程序繁琐,案件受理后,我庭高度重视,庭长亲自阅卷,通过对案情的了解,认识到本案如果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就对他们讲事实、摆道理、阐释法律,终于做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原被告都作出了一定让步,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是由被告盐津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护理依赖费、抚养费(子女)、扶养费(父母)、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和住宿费共计408000元(其中扣除先前垫付的10000元);二是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盐津县人民法院民庭秉承“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理念,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调解职能,使这场复杂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得到了妥善处理,有效保证了调解协议的履行,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熊世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