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戒毒学员王某和李某均收到了一份在戒毒所出炉的判决书,并在送达回执上签了字,一起戒毒人员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王某和李某同是戒毒学员。2014年7月8日晚,双方因锁事发生冲突,李某趁其不备飞踢一脚,导致王某受伤。经过医院精心
日前,戒毒学员王某和李某均收到了一份在戒毒所出炉的“判决书”,并在送达回执上签了字,一起戒毒人员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王某和李某同是戒毒学员。2014年7月8日晚,双方因锁事发生冲突,李某趁其不备飞踢一脚,导致王某受伤。经过医院精心治疗,王某于2014年7月21日康复出院。
近日,双方就赔偿费用产生纠纷,故向浙江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讨说法”。调解员耐心细致、苦口婆心、入情入理地给双方说理,用真诚、真心去打动、感化 双方当事人。调解员首先做侵害人李某的工作:你的用力一脚给王某造成了伤害,理应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接着调解员又做受害人王某的工作:李某把你踢伤确实有过错,但你们毕竟同是戒毒学员,他也是一时的冲动才踢你的,且事后他非常懊悔,再说他家里经济条件也不好,希望你能降低心理价位,和平解决矛盾。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眼看大功即将告成时,王某的家属又提出要将赔偿款交给王某的哥哥保管,因为担心王某解除出所后拿钱买毒品。但王某解除出所后若否认收到过赔偿款怎么办?若直接打到王某个人帐户上,王某的家属又不同意调解,这下可难住了调解员。
这时,现场的司法局领导和律师经过商讨后,让王某写了一份委托书,在王某拿到赔偿款后,委托其哥哥代为保管该赔偿款。可双方心里都有点“不踏实”,王某及家属担心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万一对方不及时履行,怎么办?李某的家属也担心对方收到赔偿款后变卦,无休止地纠缠自己。好不容易调解达成的协议,难道又要无疾而终?调解员想到了司法确认,一个求助电话打到了龙游县人民法院湖镇法庭,没过一会法官就来到了调解现场。
听了法官对司法确认机制的介绍,双方都觉得不但不用收取诉讼费,而且时间快,又有法律强制力,立马同意:“那就请法院确认吧!”法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真实、合法,当场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一小时后,双方当事人就拿到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为确保调解工作万无一失,消除信访隐患,戒毒所又商请龙游县公证处工作人员前来公证,经过制作询问笔录、材料审核等程序,公证员就王某委托哥哥王跃某代为领取该赔偿款一事进行了现场公证。“真的没想到,我没有打官司,没有出诉讼费,你们就帮我拿到赔偿款,这下我就放心了,真的太感激了!”戒毒学员王某手里拿着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和赔偿款,脸上展露出欣喜的微笑。
“一不误工,二不花钱,三不伤感情”,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调解之后找法院确认,正逐步为戒毒人员认识和接受,司法确认已成为戒毒所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的又一顺畅渠道。
近年来,浙江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积极探索多元化、多渠道纠纷解决机制,坚持用法治手段解决戒毒人员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法治的视角、手段和方法化解戒毒人员间的矛盾纠纷,满足戒毒人员的诉求。2013年3月,该所成立了全国戒毒场所首个戒毒人员纠纷调解委员会,为“枫桥经验”在戒毒场所的应用提供了生动样本,实现了“小事不出队、大事不出所、矛盾不上交”的目标。调委会成立至今共调解了14起纠纷,涉及赔偿金额20500元,无一例毁约。
调解机制的成功运行,不仅提供了一条戒毒人员自助式的矛盾解决新路径,也为戒毒人员的社会化实践提供了新思路,提高了戒毒人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目前该所已将“戒毒人员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了层级上的提升,将其变更设立为“浙江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共有9名成员,其中主任由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张求水担任,副主任及其他7名成员都是戒毒人员,由于调解员主要来自戒毒人员,方便与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且容易产生共同感,更能厘清纠纷的焦点,更好地提出解决纠纷的可行性方案,当事人在心理上也易于接受调解方案。
在以往的戒毒人员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践中,当事人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从而推翻调解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提升调解质效,2014年,浙江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当地司法局、法院、公正处建立了联系渠道有序畅通、工作衔接良性互动的诉调对接机制,采取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由法院提供24小时免费上门司法确认服务,由公证处对调解情况进行公证,做到纠纷事项当场调解、当场确认、当场履行、当场结案的“四个当场”,从而巩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消除调解双方当事人的顾虑,提升了调解成功率。
浙江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占金芳说:“人民调解协议原本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经过调解+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就具有和判决书一样的法律效力,使矛盾纠纷摆脱以往‘调解——达成协议——反悔——信访——再调解’的旋涡,调解协议书也成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书’。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与司法局、法院、公证处‘四方共建’的协同配合作用,形成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整体合力。”
(浙江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 方敏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