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5-01-29 19:56:41 167
条例内容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

条例内容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薄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登记程序登记程序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图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图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3出台过程编辑

进展缓慢

中国早在2007年就已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写入《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但不动产登记“九龙治水”的管理模式让统一登记面临部门利益和职权再分配等难题,加之一系列的法律难题,致使统一登记进展缓慢,甚至一度陷入停滞。
2013年11月,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
2014年以来,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进展较快。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明确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5月,经中央编办批复,国土部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局。8月,不动产登记局“三定方案”印发。
2014年11月28日,中央编办已批复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更名为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支撑工作。与此同时,不少地方政府也已成立了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并已展开相关工作。

会议审议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确定适时发布大城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数据,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会议认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推进简政放权,整合部门职能职责、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方便企业和群众的有效举措。会议讨论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强调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影响。会议决定,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再推进相关法律修改工作。

征求意见

2014年8月15日,中国政府法治信息网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由国土资源部起草,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土资源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此稿。自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针对不动产登记员和登记代理制度、不动产登记类型、不动产登记机构及证书统一、不动产登记与公证、信息共享与保护等多方面问题,踊跃反馈意见。

正式出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正式公布。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主要涉及明确不动产登记类型等5处修改。5处修改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员制度、增加了对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调整了登记审查要求、增加了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规定等。

4条例问答编辑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负责人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答: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问:制定条例把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条例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统一规范,明确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置、簿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二是严格管理,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三是物权稳定,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四是简明扼要,主要围绕实现“四统一”作出原则规定,对一些操作性规定,在今后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中予以细化。
问:条例如何落实关于统一登记机构的要求?
答:为将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是规定不动产登记原则上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登记。三是规定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协商办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问: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簿作出哪些规定?
答: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的载体,登记内容、登记形式、介质保管等与权利人密切相关,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二是规范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要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登记机构要明确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三是细化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纸质登记簿要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电子登记簿要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问:在登记程序方面如何体现方便群众原则?
答: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是条例的立法目的,为此,条例规定:一是稳定申请人预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初审受理、查验要求、实地查看、办理期限等均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尊重申请人意思自治,规定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三是简化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要求登记机构受理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也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登记机构原则上要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依法核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四是减轻申请负担,规定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内容,以实现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答:关于登记信息共享,条例主要规定:一是建立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登记信息要纳入该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二是加强登记部门与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要求登记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时互通共享。三是加强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要求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关于登记资料查询,条例主要规定:一是查询主体,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二是查询资料的使用,规定查询登记资料的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问: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为督促登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一是登记错误责任,规定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不当履职责任,规定登记人员有虚假登记,损毁、伪造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安全保密责任,规定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对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违反规定泄露登记资料、信息,或者利用登记资料、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伪造、变造、买卖、使用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违法泄露、非法利用查询的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1] 

5各界评论编辑

专家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孙宪忠:不动产登记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地知悉别人的财产权利的状态。
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不动产登记最大的影响在于数十年来中国可以首次摸清房屋、土地“家底”,包括库存、空置率等关键数据,从而“大幅提高房地产及其他宏观政策的针对性”。
著名房地产财经评论员谢逸枫:不动产登记的目的不是针对房价而出台的宏观政策,而主要是为不动产确权与完善物权法,与房价调控没关系。即使《条例》正式落地,但内容仍无实质性的突破,效果短期难显现。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条例的一大优势在于,此前庞杂而分散的不动产系统将会整合成一个统一的平台。对于打老虎来说,不再需要各地搜集线索,而只要经过一个平台就可以查询某一特定个人名下的全部不动产。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不动产法研究所所长尹飞:《暂行条例》起提纲挈领的作用,同时为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种登记类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经济学者、央视特约财经评论员马光远:不动产登记条例终于出台,这将意味着“中国究竟有多少房子”这个问题可能会搞清楚,也将意味着房产税等问题的征收也有了基本依据。同时,有太多房子的官员将不得不想办法处理自己的房产,除非官员的房产的多少被界定为国家秘密。

6解读:不动产统一登记编辑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所有种类不动产的登记制度。有专家表示,《条例》本意不
在房地产,客观出发点也不是单纯从反腐、抑制房价考虑。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征收房地产税的前提和基础,《条例》的推出或将加快房地产税、遗产税等税种推出步伐——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靴子”12月22日落地,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也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正式建立。如何贯彻落实《条例》、加快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各项任务,引发广泛关注。[2] 

不动产登记为了谁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道出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
据魏莉华介绍,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不一致,原有的分散登记方式很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的重叠、漏登;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又容易导致农林用地、农牧用地及林牧用地之间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引发矛盾和纠纷。
“实施统一登记可以更好地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统一登记实施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又可以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魏莉华进一步解释说。
当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于企业和群众来说,也会带来不少便利。魏莉华举了个例子,比如,分散登记时,在农村,当事人要分别到4个不同的部门办理不同的证件;在城市,当事人最少也要办2个证:到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繁多,不仅增加了企业和群众的不便,还增加了成本。“统一登记之后,在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的基础上,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证和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办证环节,让当事人少跑路,大大减轻了负担。”魏莉华说。
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原有登记证书是否会作废?对此,魏莉华表示,《条例》将充分保护和稳定物权。“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而不是对产权关系进行调整。”《条例》中明确指出,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登记信息如何共享

《条例》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该平台,确保国家、省(区市)、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这也是《条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条例》要求,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这一制度设计,既方便群众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便于机构高效开展登记审核工作,最大限度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市场交易安全。”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告诉《经济日报》记者。
据王广华介绍,国家层面将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各地负责推进本地区不动产登记的数据整合、接入信息平台的相关准备工作。“我们加快了信息平台建设步伐。2015年下半年开始,陆续完成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软件与信息平台的对接,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2015年7月,计划上线试运行信息平台;2016年完善平台并扩大试运行范围;2017年全面运行。”王广华说,“目前,已经形成了平台建设的顶层设计,即将组织平台的开发建设。”
王广华表示,在信息平台投入运行前,各地要全面清理、整理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整合本地区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存量登记数据,建立关联关系,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信息平台投入运行后,各地应根据当地信息化工作基础,及早对各类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软件进行融合、对接,形成统一发证的业务操作系统软件;支持与本级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业务协同,提供本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并按照信息平台统一技术要求,预留接口,做好准备,一旦成熟,及时接入信息平台,并将本地区日常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纳入信息平台。“我们将建立清单销号等激励机制促进地方加快推进信息化工作。”王广华说。
此外,之前外界将“以人查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看点,认为可以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但是,《条例》全文并没有提到有关“以人查房”的内容。

对楼市影响几何

受《条例》出台消息影响,12月22日A股早盘地产板块高位跳水。截至当日收盘,房地产板块的143只个股中,115家同比下跌,其中,69只个股跌幅超过5%,而金宇车城、国兴地产、铁岭新城等9只股票跌幅更是超过10%。对此,部分专家认为《条例》出台短期对房价确有不利心理影响,长期来看,因《条例》并不会左右供需关系,因此,对房价走势无实质影响。
“不动产登记制度出台,对房价的影响没有想象中那么大。”住建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说,“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直接影响房价,只是会对以它为基础的房产税、遗产税产生影响。完成登记还需几年时间,房产税、遗产税的征收办法也尚未形成。因此,现在谈不动产登记对房价影响为时过早。”
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都出现放松楼市调控政策预期的声音,有专家认为,《条例》在这个时间点出台,有很明显的信号作用,对市场走势影响较大或将加速房产税的落地出台。“《条例》出台是房地产调控从之前交易环节调控转变到存量环节调控的重要标志性事件。对百姓来说,《条例》意味着公民拥有房屋情况将实现‘全透明’。借助《条例》,政府的税基未来将逐渐从交易环节过渡到持有环节,财产税的二次分配将更加明显,相信房产税将很快全面落地。”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
亚豪机构市场部总监郭毅表示,《条例》出台对楼市中长期影响较大。“短期来看,《条例》的公布将给二手房市场带来一定冲击,特别是多部门信息联网,打破了以往房产信息查询的瓶颈,有可能出现新一轮投资客集中抛售房产的现象,高端二手房供量有望增加,对于平抑二手房市场价格起到积极作用。预计2015年,北京新房市场将出现顶级豪宅集中上市的现象。”在他看来,随着《条例》的实施,未来高端市场的主力购房客群将以高知高管为主,高端市场产品设计与营销方式也将随之升级。
从市场表现看,二手房市场出现了大户型抛售的情况。北京中原监测信息显示,《条例》出台之前,一、二线城市大户型二手房上市量已然增加。他们预测,对于部分高端住宅来说,《条例》正式出台依然是重大利空,预计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