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法院首次在民事诉讼中责令证人签署保证书

2015-03-06 16:20:11 122
2月28日,大关法院高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适用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诉解释》,为保证证人如实陈述事实,责令出庭作证的证人当庭签署保证书。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证据类型,证人出庭作证对有助于查明事实、居中
  2月28日,大关法院高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适用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诉解释》,为保证证人如实陈述事实,责令出庭作证的证人当庭签署保证书。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证据类型,证人出庭作证对有助于查明事实、居中裁判、庭审公开等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证人出庭作证时明显在“背诵”,被人指示的痕迹明显,甚至一些证人作伪证,严重妨害了诉讼。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在本案的审理中,在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后果后,证人认真阅读了保证书并签上自己的名字,在陈述事实时比以往减少了受指示的痕迹,在核对笔录时非常仔细。以往开庭时,法官也会向证人告知如实陈述事实及有意作伪证的后果,但保证书让证人更加清楚相关后果,同时增强证人的责任感,为法庭树立更多的威信,对庭审查清事实有较大的帮助。
  
  (作者:徐明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