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偿还借款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法院支持的案件。 2013年5月19日,5月29日被告杨小因承揽工程需要资金分两次向原告管烨借款99000元并出具欠条,该欠条约定:该借款到同年6月底还清,并有李义为其借款进行了担保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偿还借款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法院支持的案件。
2013年5月19日,5月29日被告杨小因承揽工程需要资金分两次向原告管烨借款99000元并出具欠条,该欠条约定:该借款到同年6月底还清,并有李义为其借款进行了担保证。到了约定还款的时间,杨小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该欠款,2014年9月,担保人李义重新为杨小上述借款进行了担保,后杨小、李义下落不明,管烨索债未果将两人起诉的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小偿还借款,并有被告李义在该款项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小、李义既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管华主张被告杨剑归还借款99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管华主张被告李义全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小归还原告管烨借款99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二、被告李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