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有新规 委托代理须慎重

2015-03-13 20:30:03 141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该条规定明确了如果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普通公民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没有证据证明是上述情形之一的,就不具备民事诉讼代理资格,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取消其代理人资格的决定。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所以,公民如果遇到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民事争议时,如需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慎重委托,以免给自身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作者: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周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