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海县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法官最终判令由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巴某一头八岁黑色生产母牛。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2013年8月,原告的牛进入被告的庄稼地中将被告的庄稼啃食,致使被告部分庄稼遭到损毁。后被告将原告的一头牛扣押,
近日,福海县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法官最终判令由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巴某一头八岁黑色生产母牛。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2013年8月,原告的牛进入被告的庄稼地中将被告的庄稼啃食,致使被告部分庄稼遭到损毁。后被告将原告的一头牛扣押,至今未归还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一头八岁黑色生产母牛并赔偿原告牛奶损失3500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承认扣押了原告的一头牛,虽同意将扣押的牛返还,但要求原告巴某赔偿被告庄稼地损失21000元。当法官问及被告在庄稼地遭受啃食后是否找过相关部门对庄稼地损失进行评估时,被告表示因经询问农业部门后发现鉴定费过高便迟迟未对损失提出鉴定申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对牛奶损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对原告的牛奶损失未予支持。被告李某在庄稼地遭受损失后因主观原因未要求农业部门对损失进行鉴定,被告亦未对庄稼地损失提出反诉,根据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未对被告的庄稼地损失作出处理。
法官提示:在自己的民事权利遭受到侵害时,应积极及时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切不可因为眼前一时的利益因小失大。如果本案被告在庄稼地遭受损失后及时要求农业部门对损失进行评估,也不至于陷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而无证据支持的尴尬境地。
(通讯员: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