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依法解除了原告阿某与被告艾某之间的建设用地转让合同。
2013年5月,原告阿某与被告艾某口头达成建设用地转让合同协议,约定“原告阿某把自己的四亩地转让给被告艾某开农家乐,建设用地许可证由阿某负责办理,其他手续由艾某办理,工程开工之前,被告艾某支付给原告阿某转让费10万元”。口头协议达成后,被告艾某向原告阿某预交转让费5000元,原告阿某将建设用地许可证交给被告艾某,但被告艾某没有在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的期间内完工,导致建设用地许可证过期作废,且被告艾某也没有按照口头达成的协议向原告阿某支付10万元建设用地转让费。
法院认为,双方口头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口头协议达成后,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并交给被告,被告在开工之前没有按照约定给原告支付10万元转让费,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解除口头协议、返还建设用地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工程没有如期开工建设,是因为原告的亲戚天天来吵架,耽误开工造成的意见,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依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双方后,被告艾某不服上诉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被告艾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姑亚克孜、艾合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