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丢失谁之责 法官倾情化纠纷

2015-05-15 14:44:59 147
2015年5月2日晚,雷某在北川某宾馆处住宿时,将其一辆刚购买的价值7200元的两轮摩托车停放在宾馆停车处。次日,当雷某准备离开宾馆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丢失,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过现场勘查、多方调查,但仍未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雷某只好向宾
  2015年5月2日晚,雷某在北川某宾馆处住宿时,将其一辆刚购买的价值7200元的两轮摩托车停放在宾馆停车处。次日,当雷某准备离开宾馆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丢失,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过现场勘查、多方调查,但仍未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雷某只好向宾馆讨要损失,宾馆的老板却以多种理由推诿责任,雷某遂向当地法院起诉。
  
  办案法官接到此案后,在第一时间向案件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相关情况,组织双方协商调解。
  
  宾馆老板称雷某将摩托车停放在宾馆背后的小区内,此停车区域并非属于宾馆经营范围,且没有缴纳停车费,因此无赔偿责任。而雷某提出其是依照该宾馆服务人员的指示将摩托车停放,故宾馆有不可推卸的安保责任,对被盗的车辆损失,应予全额赔偿。
  
  在查清了本案的来龙去脉后,办案法官及时开始了调解工作,由于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差距很大,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办案法官巧妙的帮助双方当事人控制住情绪,待双方冷静后,又耐心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其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希望双方当事人可以站在对方的角度,换位思考和看待问题。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由宾馆老板补偿雷某4000元损失的协议并当庭兑现,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这起因住宾馆财物丢失纠纷案从立案到结案仅四天就得以彻底化解。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宾馆住宿时,请将车辆停放在宾馆指定的属于其经营范围内的专属停车位并与宾馆办理车辆保管手续,这样消费者就与宾馆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附随于住宿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宾馆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消费者的车辆丢失,应该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富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