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法院成功调结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2014年8月,原告赵某之子陈某患癌去世,陈某之妻王某与文某自愿另行组建家庭,经协商,赵某与文某、王某于2014年12月31日自行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文某负责陈某之母及陈某之祖母的生养死葬事宜;由文某与王某
近日,巧家法院成功调结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2014年8月,原告赵某之子陈某患癌去世,陈某之妻王某与文某自愿另行组建家庭,经协商,赵某与文某、王某于2014年12月31日自行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文某负责陈某之母及陈某之祖母的生养死葬事宜;由文某与王某抚养三个子女;陈家的房屋财产以后归陈某与王某之子女陈大某、陈小某所有;文某以后建设房屋要在文家的地面上,归文家的后人所有。后文某与王某未能够组成家庭在一起共同生活,于是双方因遗赠扶养协议引发纠纷,双方经多次协商及当地村委会、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赵某无奈之下将文某及昔日关系融洽的儿媳王某告上法院。
立案当日,承办法官了解到婆媳关系日趋紧张,矛盾已经激化,遂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面对面”、“背对背”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前后三次长达一天半时间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双方最后自愿达成“解除原、被告双方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原告赵某放弃其余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
相关法律解读: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杨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