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致残,经鉴定残疾等级达四级以上的,退出劳动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于这一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不得调解解除劳动关系,这是民事案件调解原则的一个例外。 原告王燕兵诉称,我是阿瓦提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致残,经鉴定残疾等级达四级以上的,退出劳动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于这一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不得调解解除劳动关系,这是民事案件调解原则的一个例外。
原告王燕兵诉称,我是阿瓦提县公安局下属阿克切里克派出所民警。2013年8月22日我受阿克切里克派出所安排,在用拖拉机给派出所拉羊粪过程中,因拖拉机故障,在修车时不慎受伤。经农一师医院诊断为:1、胸12骨折滑脱伴完全截瘫;2、腰1横突骨折;3、坠积性肺炎。经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我的伤害为工伤,被阿克苏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我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告一次性支付我各项损失1060672元;3、被告为我补缴各项社会保险;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阿瓦提县公安局辩称,原告王燕兵系我局的协警并不是民警,原告王燕兵是违法驾驶拖拉机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王燕兵1060672元,同意按月支付原告各项经济赔偿金。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和与证据相一致的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3月10日原告王燕兵与阿瓦提县公安局阿克切克力派出所签订阿瓦提县村(社区)警务室协警人员岗位协议书一份,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2013年8月22日原告王燕兵在为派出所拉羊粪时由于拖拉机出现故障,维修过程中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1、胸12骨折滑脱伴完全截瘫;2、腰1横突骨折;3、坠积性肺炎。2014年6月9日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阿地)人社工伤认【2014】292号认定书认定王燕兵所受伤害为工伤。2014年9月16日阿克苏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阿地劳(初)鉴2014年381号鉴定结论书鉴定为工伤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原告王燕兵在住院期间被告县公安局已支付医疗费238213元。另查明,原告王燕兵在住院期间自己垫付医疗费11809元,因住院产生交通费1700元,原告王燕兵五次共计住院天数为10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270元。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燕兵为被告阿瓦提县公安局阿克切克力派出所警务室协警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阿地)人社工伤认【2014】292号认定书认定原告王燕兵所受伤害为工伤。被阿克苏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阿地劳(初)鉴2014年381号鉴定结论书鉴定为工伤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相关待遇,故原告王燕兵主张要求解除与被告阿瓦提县公安局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原告王燕兵在受伤后仅配置了一次且使用期限还未满,产生的费用为5550元,故本院对现产生的辅助器具费5550元,予以支持,以后的辅助器具费原告王燕兵可在使用期限满后主张。原告王燕兵主张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及由被告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对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原告王燕兵主张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因原告王燕兵系二级伤残按照法律规定需按月支付。因被告阿瓦提县公安局提交的原告王燕兵的工资表证明原告王燕兵的工资为1813元,故本院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按照1813元的标准予以支持。被告阿瓦提县公安局的辩称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王燕兵要求解除与被告阿瓦提县公安局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二、被告阿瓦提县公安局给付原告王燕兵医疗费11809元;三、被告阿瓦提县公安局给付原告王燕兵交通费1700元;四、被告阿瓦提县公安局给付原告王燕兵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3639.5×12=43674元;五、被告阿瓦提县公安局给付原告王燕兵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109天=3270元;六、被告阿瓦提县公安局给付原告王燕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13×25=45325元;七、被告阿瓦提县公安局给付原告王燕兵残疾辅助器具费5550元;八、被告阿瓦提县公安局按月给付原告王燕兵伤残津贴1813元×85%=1541元。该费用从2014年10月份开始执行到原告王燕兵达到退休年龄为止,以后的伤残津贴根据被告阿瓦提县公安局工资变动调整及原告王燕兵的工资变动调整而进行调整;九、被告阿瓦提县公安局按月给付原告王燕兵生活护理费3639.5元×40%=1455.8元。该费用从2014年10份开始执行及达到退休年龄为止;十、被告阿瓦提县公安局补缴原告王燕兵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工作期间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原告王燕兵补缴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工作期间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被告阿瓦提县公安局续交原告王燕兵达到退休年龄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高度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没有掌控自己财产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或补偿款,则把法定代理人推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可从既往的司法实践来看,一次性支付所有费用,往往效果不好,高度残疾的劳动者最后缺乏生活来源,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去办,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便是双方都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也是不妥当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