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三严三实”之严以律己择善从

2015-06-12 15:41:30 94
严于律己:严格的约束自己。律己,是用道德要求和法纪规定约束自己。古人有云:严于律己,出而见之事功;心乎爱民,动必关夫治道,正是对严于律己的很好诠释。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是三国时期蜀主刘备临终前劝勉儿子刘禅进德修业,有所作为的话
  严于律己:严格的约束自己。律己,是用道德要求和法纪规定约束自己。古人有云:“严于律己,出而见之事功;心乎爱民,动必关夫治道”,正是对严于律己的很好诠释。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是三国时期蜀主刘备临终前劝勉儿子刘禅进德修业,有所作为的话,意思是不要因为好事微小而不去做,也不要因为坏事微小而去做。小善积多了就成为大善,而小恶积多了也会坏大事。其中蕴涵的深刻哲理,对今天的党政机关干部树立了良好价值观,尤其是对人民法官转作风、树形象,提升服务效能仍具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严以律己既是严以修身应有之义,也是严以修身之标准。也只有严以律己,才能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择善而从,直接关系到作风建设成效。“上马一批项目、倒下一批干部”,有的干部想干事、能干事、也干成了一些事,但由于律己不严,经不住不当利益诱惑,最终却出了事,也坏了事,造成了很大损失,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自己也身败名裂。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严三实”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的为官之道和行为准则,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
  
  对于领导干部而言,严以律己是立身之本,更是为政之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严以律己,是对古今修己正身之道的凝练和提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严以律己,始终廉洁从政。清正廉洁是为官从政的基本要求,只有清廉方能取信于民、只有清廉才能干事创业。廉洁既是法院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也是法院人员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法官们要牢记廉政纪律是不可触碰逾越的高压线,常怀敬畏之心、常思贪欲之害,不断增强廉政意识,切实提高思想警惕,严格践行法院“八不准”纪律及其他廉政规定,从小事做起、从细微处严起,廉洁从政、清白做人。
  
  严以律己,必须强化自律精神,提高自我约束能力。自省才能做到自知,自知才能达到自律。基层法院领导干部要善于自省,按照《党章》规范言行,对群众的批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要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守住理想信念防线和思想道德防线;要切实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严以律己,恪守纪检监察最后一道关卡。法院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依据《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文明用语》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对法官行为规范、立案信访窗口、庭审执行规范、信访接待、安全保卫、考勤规范、车辆管理等工作环节,开展日常督查和专项督察。对法官在庭审、执行、信访接待中言行不规范、不文明、车辆使用管理存在的违规行为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对督察中发现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下发《审务督察告知书》、《审务督察建议书》,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并及时填写《人民法院班子成员审务督察周值班考勤表》,使干警进一步增强接受督察、自我约束的意识。
  
  《官箴》曰:“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公则明,廉则威”。法院党员干部只有严格地控制自己的欲望、把握自己的思想、规矩自己的行为,才能真正做到“严以律己”,才能在人生的道路上越走越稳、越走越好,人民群众对绝对公正司法的企盼便指日可待。
  
  (王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