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与亚某系多年的邻居,2012年亚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该车已购买交强险。2014年12月28日,艾某向亚某提出借用其所有的小轿车,亚某在未经任何审查的情况下,将该车借给艾某。艾某在其驾驶证有效期已满的情况下,驾驶亚某所有的小轿车超载并超速行驶,行驶
艾某与亚某系多年的邻居,2012年亚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该车已购买交强险。2014年12月28日,艾某向亚某提出借用其所有的小轿车,亚某在未经任何审查的情况下,将该车借给艾某。艾某在其驾驶证有效期已满的情况下,驾驶亚某所有的小轿车超载并超速行驶,行驶中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住院57天,共花费医药费41559.2元,经司法鉴定李某右腿为六级伤残。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艾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出院后将艾某、亚某及保险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艾某、亚某共同承担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90221.96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
在庭审中,亚某认为车辆不是本人驾驶的,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艾某认为车辆是本人驾驶的,所以由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如果事故发生时,投保车辆符合保险规定,公司会根据保险规定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亚某作为涉事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见到机动车上路行驶具有的危险性。同时,对于车辆借用后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驾驶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在本案中亚某将其车辆给艾某使用时,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审查就将车辆借给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期的艾某使用,没有尽到车辆所有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由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误,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本条所称的无驾驶资格包括机动车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用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李某伤残赔偿金110000元。交强险赔偿之后剩余的290221.96元,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艾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艾某则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李某203155.37元。根据亚某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艾某承担60%赔偿责任即121893.22元,亚某承担40%赔偿责任即81262.15元。
(尹业红 秦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