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甲、李乙与被告李丙系三姐妹,二原告已出嫁外地,双方因父母的承包地发生纠纷,争议的三分土地登记在其父母名下。二原告与父母分别通过村社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及赡养协议,老人将其名下土地转包给二原告。因老人经法院判决后由被告赡养
原告李甲、李乙与被告李丙系三姐妹,二原告已出嫁外地,双方因父母的承包地发生纠纷,争议的三分土地登记在其父母名下。二原告与父母分别通过村社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及赡养协议,老人将其名下土地转包给二原告。因老人经法院判决后由被告赡养,故被告认为其赡养了老人,理应得到老人的土地,二原告与老人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近年来,因涉及搬迁赔偿、老人赡养,出嫁姐妹回娘家再承包父母土地而引起纠纷的情形不在少数。本案中,二原告出嫁后虽已迁出本集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并未禁止土地流转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采取转包等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与其父母签订的转包协议经发包方同意签字,其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又因老人是争议土地的承包方,承包方有权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及流转方式,且土地使用权并非作为遗产处理,该转包行为有效。但该案不仅是单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双方多次互相起诉的原因是涉及老人赡养问题,被告提出其赡养了老人,因此认定二原告所签协议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因偶尔的赡养行为就将老人的所有承包地转包过来闲置也不和情理。
为践行案结事了的办案原则,避免就案办案引起新的纠纷,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后,办案法官对其进行了三次调解,耐心向其释明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争议土地由被告耕种,由被告给付3000元土地补偿费给二原告,就此,一宗因赡养问题引发的纠纷得以解决,三姐妹最终重归于好,承诺将共同赡养老人。
(商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