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法院在审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中,因原告颜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颜某甲与被告何某某、赖某某、颜某乙于2014年因琐事发生打斗,原告颜某甲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损失。法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
兴业县法院在审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中,因原告颜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颜某甲与被告何某某、赖某某、颜某乙于2014年因琐事发生打斗,原告颜某甲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损失。法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收到传票及出庭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
法官释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按原告颜某甲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某甲负担。
在本案中,原告颜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院说明不出庭参加诉讼的原因,据此,本院作出了上述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唐选裕 覃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