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温某某到陈某某家玩耍,当晚居住于陈某某家。第二天早上,温某某趁陈某某及其妻张某某外出后,独自进入陈某某及张某某的卧室,从卧室衣架上挂着的一个黑色塑料袋里盗走两枚戒指、一条项链和一个吊坠。尔后,被告人温某某将盗得的两枚戒指
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温某某到陈某某家玩耍,当晚居住于陈某某家。第二天早上,温某某趁陈某某及其妻张某某外出后,独自进入陈某某及张某某的卧室,从卧室衣架上挂着的一个黑色塑料袋里盗走两枚戒指、一条项链和一个吊坠。尔后,被告人温某某将盗得的两枚戒指及一个吊坠分两次以每克180元和150元的黄金价格卖给文屏镇小广场附近的“执爱银饰”店铺老板易某某及其妻邵某某,共计卖得人民币2000余元被其挥霍。被告人温某某将其所盗的一条项链拿去卖给店铺老板邵某某的过程中,经邵某某用火焰烧项链后,因项链会变色而未够买,之后该项链被温某某丢弃。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城邮电局对面的客车上被失主陈某某及巡逻民警抓获并扭送文屏派出所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3月9日,公安机关在买主邵某某住处将其收购的两枚戒指、一个吊坠扣押,并于3月11日发还失主张某某。经鲁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枚千足金戒指、一个吊坠合计价值为4424元人民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李姜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