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设质量引纠纷 法院调解当事人言和

2015-07-21 15:05:07 95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挣钱后多选择回家修建新房,但由于农村多属自建房,属于小型施工且为分散施工,难以形成大规模的施工,是的有建筑资质的施工方不可能零散建房,于是农村房屋基本上由没有建筑资质的小包工头承建,这种建房方式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挣钱后多选择回家修建新房,但由于农村多属自建房,属于小型施工且为分散施工,难以形成大规模的施工,是的有建筑资质的施工方不可能零散建房,于是农村房屋基本上由没有建筑资质的小包工头承建,这种建房方式毫无疑问是的房屋的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原告夏新仙诉称:2014年农历5月初,我与被告苏郑琼就建房一事口头约定,由被告提供修建材料,我负责组织工人修建,工程价款按每平方米236元计算,基础浇注另行支付工程款20000元,工程完工后,经丈量该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464.21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129553.56元(20000元+464.21平方米×236元=129553.56元),后被告在支付我70000元(基础浇注工程款20000元,工程款50000元)。至今尚拖欠尾款59553.56元,我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余款59553.56元均遭到拒绝。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付清剩余尾款59553.56元。
  
  被告苏郑琼则辩称:我与原告确实口头约定了建房施工合同,房屋工程价款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基础浇注20000元,我已支付。另一部分工程价款为109553.56元(464.21平方米×236/平方米元=109553.56元),我已支付了50000元,尚欠59553.56元。但原告修建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柱子需拆除重修8棵,每棵5340.6元。合计费用为42726.4元(5340.6元×8课=42726.4元);需矫正的28棵,每棵300元,合计费用为8400元;墙体修正需5000元;未完成工程部分需9500元,上述费用总合计65626.5元。正是由于原告修建的房子质量不合格,我才拒绝支付尾款59553.56元,现要求原告赔偿我损失65626.56元。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对于农村建房而言,若要求房屋施工人有建筑资质显然不符合农村建房现状,偶尔存在房屋质量瑕疵也是情有可原,只要房屋施工人重新修缮加工,且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承担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责任,故本案应以调解方式为好。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苏郑琼自愿支付原告夏新仙的工程尾款人民币39553.56元(定于2015年8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夏新仙将房屋质量不合格的部分于2015年8月25日前拆除重建完工,并保证重建后的房屋整体达到国家的质量标准。
  
  (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