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不思悔改“四进宫”

2015-07-22 16:14:34 88
大关县人民法院近日开庭了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柳某犯盗窃罪一案。 被告人柳某,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月9日刑满释放;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6月2日刑满释
  大关县人民法院近日开庭了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柳某犯盗窃罪一案。
  
  被告人柳某,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月9日刑满释放;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6月2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逮捕。
  
  开庭时,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询问了被告人柳某,并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014)大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辨认笔录及其照片等证据。被告人柳某在“铁证”下,当庭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刑罚。被告人柳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构成累犯,且为吸毒而盗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柳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柳某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艾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