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4日,大关县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男子驾车逃离现场,20天后男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此种情况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该男子(被告人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2月24日,大关县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男子驾车逃离现场,20天后男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此种情况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该男子(被告人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卯某驾驶云C25241号重型罐式货车从大关县麻柳湾向昭通方向行驶,22时47分许,行驶至G85渝昆高速公路K455+800米处与对向行驶由陈某某驾驶的云C52533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乘车人骆某某死亡,驾驶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卯某随即驾驶云C25241号重型罐式货车逃离事故现场。同年3月4日被告人卯某投案自首。
另本案经庭前主持调解,被告人卯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51.8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卯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卯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被告人卯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第三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艾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