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诚信是经商之本,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近日,大姚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结合诚信原则开展调解,收到良好成效。 2012年3月10日,大姚某工程公司因承建工程到大姚某租赁站租用建筑设备,与该租赁站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俗话说,诚信是经商之本,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近日,大姚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结合“诚信”原则开展调解,收到良好成效。
2012年3月10日,大姚某工程公司因承建工程到大姚某租赁站租用建筑设备,与该租赁站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每月月末支付;钢管价值为17元/米,扣件价值为8元/套。合同签订后,承租人陆续提货、还货,但还差欠部分材料款。此后出租人多次要求承租人支付差欠的租赁费和材料款,但承租人总是一拖再拖。于是该租赁站于2015年4月22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材料折价款及违约金等费用。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均属当地多年经营企业,调解基础好。在调解中,承办法官先是分别和原被告双方接触,了解双方的诉求。然后结合案情,重点对原告方释法说理,阐明了经商过程中,诚信就是最大的无形资产,作为当地多年的建筑企业,应该以诚为本,维护好自身形象。
以诚信为出发点,法官结合案情开展调解,促使原告方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在被告方作出一定让步的前提下,一次性履行了拖欠三年之久的租金、材料折价款等费用合计75000元。
(刘剑松 席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