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对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抢劫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巧家县白鹤滩镇农贸市场内对赵某某进行扒窃时,被与赵某某同行的马某某发现并抓获,杨某某遂
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对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抢劫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巧家县白鹤滩镇农贸市场内对赵某某进行扒窃时,被与赵某某同行的马某某发现并抓获,杨某某遂用刀子对马某某进行威胁后逃脱。
法院审理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杨某某扒窃时被抓获,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逃脱,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处罚。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系老年人,本应在家享天伦之乐,可不务正业,见财起义,进行扒窃,被抓获后,本是简单的治安案件,可被告人不知悔改,持刀威胁逃脱,盗转抢,触犯了法律,给家庭带来痛苦。
(何玉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