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所里的吸毒犯——供述盗窃事件

2015-08-10 17:16:53 101
夏某因吸毒,1月27日被公安机关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同年2月21日办案民警到强制隔离戒毒所询问被告人夏某,被告人夏某如实供述了2014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夏某实施盗窃四次,盗窃金额共计9600元。 2014年3月29日17时许,夏某窜至人工湖四号街
  夏某因吸毒,1月27日被公安机关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同年2月21日办案民警到强制隔离戒毒所询问被告人夏某,被告人夏某如实供述了2014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夏某实施盗窃四次,盗窃金额共计9600元。
  
  2014年3月29日17时许,夏某窜至人工湖四号街,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600元人民币。同年3至4月份的一天下午2至3点钟,夏某窜至东正街李某院坝内,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盗走。在失主的追问下,夏某承认是其将其摩托车盗走。后夏某的姐姐将被盗摩托车的损失1500元赔偿给失主。经鉴定,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2000元人民币。同年3月31日14时许,夏某窜至人工湖四号街“银城汽车装饰美容中心”侧面河埂往东十米处,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1500元人民币。同年4月7日18时许,夏某窜至小广场对面一婚纱店楼梯口处,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盗走。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9600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张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