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枪支并储存爆炸物,自首获从轻处罚

2015-08-24 15:27:53 81
为了在全社会积极营造严惩涉枪涉爆案件的强大舆论声势,有力震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储存爆炸物罪案件。 经审理后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福建省龙岩市做木工时,购买了一只射钉
  为了在全社会积极营造严惩涉枪涉爆案件的强大舆论声势,有力震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储存爆炸物罪案件。
  
  经审理后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福建省龙岩市做木工时,购买了一只射钉枪、七盒射钉弹、一斤钢珠、一个瞄准镜带回家,准备改制一支枪支。2015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又在昭通购买了1.3米长、口径6.5毫米的钢管,使用家里的磨光机和电焊机,用在福建带回的射钉枪、瞄准镜等材料自制了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2015年2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在其家中查获射钉弹629枚、黑火药1.6kg。当日,被告人杨某某知晓后,遂即赶回家随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储存黑火药1.6kg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储存爆炸物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自首成立,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犯非法制造枪支、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他表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他还表示以后一定多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避免悲剧重演。
  
  (艾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