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与被告洪某1997年认识后即同居生活,于同年11月生育一子,2001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双方丢下未满四岁的孩子一起到浙江打工,小孩一直随原告母亲生活。被告经常埋怨原告贫穷,夫妻二人常为此争吵,10年前的一天,原告下班后,发现被告收拾行李
原告冯某与被告洪某1997年认识后即同居生活,于同年11月生育一子,2001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双方丢下未满四岁的孩子一起到浙江打工,小孩一直随原告母亲生活。被告经常埋怨原告贫穷,夫妻二人常为此争吵,10年前的一天,原告下班后,发现被告收拾行李不辞而别,至今杳无音讯,原告只好把小孩带回身边照顾,如今儿子已经上初中,在这十年的时间中原告几次到被告母亲家打听妻子的下落都没有任何消息。原告不想再束缚于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之中,想给对方自由的同时也让自己自由,于是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但因被告下落不明,相关事实很难查清楚,经过法官多方打听,终于有了被告洪某的下落。
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不畏艰险多次驱车颠簸到被告家,向被告洪某的家人做了大量思想工作,洪某的家人被法官的敬业精神所感动,被告父母通过被告的哥哥电话联系上洪某,经过法官及被告家人的多次劝解,被告表示愿意回来与原告一起为其破碎婚姻画上一个句号。2012年12月1日,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某与被告洪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男孩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补偿被告人民币3000元。
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孩子所有。
四、原、被告婚姻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或债务由各自负责收取或清偿。
调解当天原被告之子也到场,这是被告洪某十多年来第一次与见到孩子,看到她们可爱的孩子,被告原本冷漠的亲情也得到了温暖,双方都表示以后要多为孩子着想,大人自由的同时也更多体谅孩子的心情。
被告嫌贫爱富的心理相信在好多人身上也有,但为了自己的富裕生活置家中大人孩子于不顾,到头来自己的自私行为只会只会伤了家人孩子的。
(张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