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法院金塘法庭成功调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唐某雇佣李某为其装修房屋,于2O15年1月8日在施工中搭架子时,李某在架子上操作,唐某在架子下扶楼梯,在操作过程中,唐某因有事放开手扶着的楼梯离开了,刚离开,楼梯侧滑倒地,致使李某从高架上跌
近日,巧家法院金塘法庭成功调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唐某雇佣李某为其装修房屋,于2O15年1月8日在施工中搭架子时,李某在架子上操作,唐某在架子下扶楼梯,在操作过程中,唐某因有事放开手扶着的楼梯离开了,刚离开,楼梯侧滑倒地,致使李某从高架上跌下摔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构成玖级伤残。李某治疗出院后与唐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唐某告上法庭,要求唐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O323.16元。
该案本院金塘法庭干警在调解过程中,通过“面对面”、“背对背”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以案释理,以案说法,一一解答了双方当事人存在的疑虑,经过前后三次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最后双方均作出让步,握手言和,自愿达成了“由被告唐某赔偿原告李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8000.00元(已当庭履行)”的调解协议。
相关法律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杨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