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公开是民主司法的必然趋势,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公正廉洁、规范执法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扎实有效地深化检务公开,是保障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
检务公开是民主司法的必然趋势,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公正廉洁、规范执法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扎实有效地深化检务公开,是保障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促进司法规范化的当然选择。目前,检务公开制度自实施以来,已收到了明显成效,既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了执法行为,又提高了检察人员的公正执法意识;既促进了检察队伍建设,又密切了检民关系,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但具体实施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深化。
一、存在问题:
(一)信息公开易,错误更改难。
根据省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信息公开的意见》规定,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以犯罪论处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予逮捕决定书、判决生效案件的起诉书或抗诉书、法定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在检察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发现确有错误的,由案管部门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交技术部门处理。但发现错误后的具体修改方法,诸如是在原文直接标注修改还是在原文下面备注修改,未作具体规定。终结性法律文书、重大案件的办案信息、实名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和结果等要及时公开,但公开后对相关人员、相关机关造成的负面影响如何消除、声誉如何补救需要思考。
(二)公开途径窄,舆情应对难。
以往都是利用检务公开栏的形式在检察机关附近以文字的形式表现,或者是印点宣传资料向群众发放一下,方式单一,内容专业性太强,人民群众看得枯燥无味、似懂非懂。一般人只知道检察机关是反腐败的,对于其他具体的职能了解很少。检务公开缺少创新性、灵活性,让人民群众通俗易懂的方式很少,导致很多人常提“你们检察院是干什么的”这样的常识性问题。另外,检务公开的途径涉及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内容既有检察职能类、活动动态类信息,也有典型案例等执法办案类信息。在公开过程中,如当事人提出检察机关向社会公开案件信息侵犯其隐私权等,在网络上进行舆情炒作,由于与法院“审判公开”有法律规定支撑不同,检察机关仅是在内部文件中对检务公开有所规定,还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并且缺乏完备的舆情搜索和控制机制,一旦舆情发酵,在应对、引导上有一定难度。
(三)公开要求易,但期限确定难。
省院对检察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公开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针对每一份法律文书应在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多长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如果被告人出狱后,文书还在网上公开,对当事人再就业等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该如何处置。
(四)干警对检务公开的认识不足。
在检务公开工作中,一些人还存在抵触心理、不想公开、不愿公开等思想,这不利于检务公开工作的推进。干警没有把检务公开融入日常工作中,检务公开的内容与具体案件结合不够紧密,导致检务公开的效果不够理想,人民群众不清楚自己的事情该不该由检察院管,导致要走好多弯路。如在日常接访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群众来反映检察机关辖外的问题,而且理由还很“充足”,说检察机关就是“检查”公安、“检查”法院、“检查”任何部门的,什么事都能管,什么事都得管,从而导致不仅增加检察机关接访工作量,而且也导致有些来访群众的诉求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针对以上“三难一不足”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检务公开:
1、明确公开范围规范公开标准
检务公开要求向当事人、向社会公开检察工作内容,检察保密则要求保守检察工作秘密,二者看似矛盾但其实是统一的。检务公开并不是全面公开,而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一般来说,检察工作中有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部情况等,不得对外公开。要明确检务公开下的保密范围,从制度上解决好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的矛盾关系,严格按照检务公开计划表公开。包括部门职能、职责、法律文书、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两法”衔接、工作动态等侦查监督各项工作内容。为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开"与"公开例外"的平衡,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公开"与"例外"标准的把握,坚持例外先定、例外有限以及例外时限的原则。建立权力救济制度。在检务公开中,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对权利的司法救济可依托刑事诉讼程序的框架进行构建。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检察机关公布信息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隐私时,权利人可在法庭上要求法院确认检察机关行为的违法性,进而也可主张检察机关作出一定的赔偿。权利人则无法通过法庭确认违法时,可考虑通过申请刑事赔偿的方式予以救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严格而言,在检务公开中,诉讼性隐私权的侵害是由检察行为造成的,在应然的层面,受害人也有权取得赔偿。但目前的国家赔偿并未将此种权利的侵害纳入刑事赔偿的范围,因此,为救济检务公开中的诉讼性隐私权,可考虑将刑事赔偿的范围适度扩大。
2、加强风险评估,规范防范机制
检务公开不应忽视也不能掩盖检察工作的保密性,尤其是信息化时代,网络发达、传播媒介众多、社会互联度高,越是公开,越要注意保密,公开程度越高,风险防范、应急机制越要健全。要对公开的内容、方式、广度、深度进行风险评估,对公开可能激化当事人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要进行充分论证、风险研判。对网络媒体等高度开放平台上的涉检信息要高度重视、实时监控,一旦发生负面舆情,要能立刻启动舆情应对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完善内部审批责任制,将公开的内容予以责任分解,并划分层级,明确部门责任人、分管检察长和检察长审批权限,严格审批程序,防止因权责不清造成公开的风险。
3、严格公开流程,规范公开时效。
一方面严格按程序规范公开,先由科室提出拟公开对象,再经分管检察长签字同意后报送案管办进行公开。要科学设计检务公开的各个程序环节,环环相扣、互相制约,做到有公开、有审批、有反馈、有办理、有检查,保证检察权运行的全过程、全方位地处于阳光之下。如各业务科室必须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告知、办案人员身份公开、执行公务事由公开;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接触多的部门,也要积极宣传检察机关职能,严格落实自身深化检务公开的各项具体措施。既便于群众随时监督和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也便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和处理群众的意见和诉求,使检察工作在与人民群众的互动中合民心、顺民意。另一方面要及时公开,坚持案件办结之后及时公开,审查逮捕案件需在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及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等终结性法律文书出来十天以内进行公开。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严格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4、强化干警素质,规范公开渠道。
在信息传播快捷、波及面广、交融互动性强的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检务公开已是时代所需,大势所趋,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思想,主动推动和深化检务公开工作。要主动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学会并善于运用新媒体、新媒介深化检务公开。要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思想,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法律监督能力,积极适应在开放、透明的环境中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阳光之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注重将检务公开落到实处,克服犹抱琵琶半遮面思想,避免为公开而公开的形式主义,防止因检务公开的形式化和表面化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实现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的根本性转变。
(孟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