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纠集村民打砸警车 致两疑犯逃脱获刑

2015-09-21 15:09:12 88
兴业县石南镇某村男子黎某琦纠集同村十多个男子,将一辆押解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警车拦停并实施打砸,撬开车门致使车上两名嫌疑人逃脱,被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据悉,2014年10月7日17时许,兴业县森林公安局及兴业县石南派出所民警依法将涉嫌盗伐
  兴业县石南镇某村男子黎某琦纠集同村十多个男子,将一辆押解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警车拦停并实施打砸,撬开车门致使车上两名嫌疑人逃脱,被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据悉,2014年10月7日17时许,兴业县森林公安局及兴业县石南派出所民警依法将涉嫌盗伐林木的黎某、黎某勇(两人另案处理)抓获,在押解该犯罪嫌疑人回兴业县森林公安局途中,途经兴业县石南镇某村某桥头处时,该村村民用一辆微型面包车和一张长椅子强行拦停押解嫌疑人的警车及其他办案车辆,后被告人黎某琦伙同黎某亮、黎某清、黎某然、黎某波、覃某静、黎某贤、黎某荣、黎某旺、黎某联、黎某剑(均另案处理)等人起哄要求公安机关释放车上的嫌疑人,并用勾刀、铁棍撬警车车门,同时推、打警车,导致犯罪嫌疑人黎某、黎某勇趁机逃脱、警车受损。经鉴定,警车直接经济损失为4355元。
  
  归案后,被告人黎某琦及涉案其他相关人员赔偿了警车的经济损失4355元,并取得了相关单位的谅解,相关单位建议对涉案人员从轻处罚。
  
  法庭上,被告人黎某琦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兴业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黎某琦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行妨碍公务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黎某琦当庭认罪,积极赔偿受损车辆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法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兴业县法院以被告人黎某琦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陈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