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七日调解结案

2015-09-21 15:19:36 148
原被告于2003年认识,同居后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因被告经常酒后与原告吵闹,原告无法忍受,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承办法官在研读完诉状后,分别电话征询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庭前调解,双方均同意承办法官建议。 2015年9月7日,原被告来到法院进行调解
  原被告于2003年认识,同居后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因被告经常酒后与原告吵闹,原告无法忍受,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承办法官在研读完诉状后,分别电话征询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庭前调解,双方均同意承办法官建议。
  
  2015年9月7日,原被告来到法院进行调解,经过询问得知,双方皆属离异重组家庭,同居期间并未生育子女。被告表示与原告生活期间,原告的两个子女均由其抚养成人,原告应补偿其相关费用15万元,原告表示自己没有工作无法给予补偿。承办法官告知双方,二人属非法同居关系,法律规定即便是合法婚姻关系,也须有证据证明原告确有过错才能请求相应补偿,因此法庭对被告要求原告赔偿15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只能帮助二人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处理。同时法官劝说,二人共同生活十多年,均对对方付出了很多,即使分开也应站在对方的角度和彼此当前面临的困难等多方面,冷静思考协商处理。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原被告二人理清了案件的法律关系,互诉了曾经的感情付出与扶持,终于达成共识,由原告补偿被告3000元,家用电器归被告所有。
  
  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七日,调解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运用了合情合理合法的调解方式,有效化解了当事人双方的间隙与分歧。
  
  (胡盼)